【学术动态】李玮:全球价值链理论和发展中国家(3)
(Barney,1991)[20]。因此即使存在较强的资产专用性问题,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依然能够得以维系,甚至逐渐加深。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对于交易成本理论所说的资产专用性会导致纵向一体化的观点形成了挑战。
2.3 GVC治理理论的发展
在综合前述理论成果的基础上,Humphrey和Schmitz(2000)[21]根据企业间的权利关系和分工地位,将GVC的治理模式划分为:公平市场型(Arm'sLengthMarketRelations)、网络型(Net-work)、准层级制(Quasi-hierarchy)和层级制(Hierarchy)4种类型。其中,公平市场型和层级制分别处于治理层次的最低端和最高端,前者依靠价格机制协调经济活动,后者则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生产。网络型和准层级制作为介于它们之间的两种治理形态,其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的合作主体间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则是买方处于主导地位。由于技术水平上的差距,发展中国家企业嵌入GVC后主要面对准层级的治理结构,因此其生产能力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发达国家企业的全球化战略。
此后,Gereffi等(2005)[22]通过对交易复杂度、信息可编码程度和供应商能力3个维度变量特征的考察,进一步将GVC的治理类型归纳为:市场型(Markets)、模块型(Modular)、关系型(Relational)、俘获型(Captive)和层级制(Hi-erarchy)5种模式。其中,关系型和俘获型大致可以等同于前面的网络型和准层级制的治理模式。通过进一步区分“模块型”和“关系型”的治理模式,可以突出反映出信息特性对价值链上治理关系造成的影响。在关系型治理模式下,由于信息可编码化程度较低,大量默会知识需要在面对面的技术合作和交流过程中传递,这要求买方与供应商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与技术联络机制;在模块型治理模式下,产品的技术信息可以通过编码化的“系统规则”低成本的传递给供应商;而供应商可以在遵循这些“标准”的情况下,享有模块内的设计和开发自由,并可以通过将关键技术信息“封装”进模块内部的方式,来减少不必要的知识外溢。模块化分工的这一全新的特点令买卖双方之间信息和产品交换的效率大大提升,其治理模式也更加接近于市场型。
此外,与前述两种分类方法相比,该分类框架明确界定了决定GVC治理类型的3类变量,这就方便了我们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对GVC的治理模式进行实时的判断,而不必再拘泥于过往的经验。
2.4GVC视角下的产业升级活动
产业升级(IndustrialUpgrading)主要指提升生产效率,改进产品品质,以及进入利润和技术水平更高的领域等几个方面的内容(Porter,1990[23];Gereffi,1999[24];Kaplinsky,2000[25];Humphrey和Schmitz,2002[26];Poon,2004[27])。早期的产业升级理论主要停留在产业间升级层面,即通过将产业划分为低利润、低技术的低端产业和高利润、高技术的高端产业来定义产业升级现象。这一界定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同一产业内部的不同生产环节的利润水平和技术复杂度存在差异,即使在最尖端的高新技术领域当中也存在组装、加工等低端环节;而在诸如纺织、服装等所谓的传统产业当中,也会包括设计、开发等高端环节;(2)产业边界内所要求的技术能力处于持续的变化当中,同一产业内的技术轨道变革或技术创新同样可以带来产业升级的效果[28]。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将产业升级的研究视角深入到价值链的不同功能环节层面。
在GVC研究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应用是Kaplinsky和Morris(2001)[29]提出的:流程升级(Process Upgrading)、产品升级(Product Upgrading)、功能升级(FunctionalUpgrading)和链际升级(Chain
文章来源:《CT理论与应用研究》 网址: http://www.ctllyyyyj.cn/zonghexinwen/2020/1008/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