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李玮:全球价值链理论和发展中国家(2)
GVC和GPN的概念经常互换使用,在此本文对上述两个概念也不做过多区分。
伴随着“模块化”②生产方式的日益普及,某些产业的GVC逐渐呈现出了模块化分工的全新组织特征,Sturgeon和Kawakami(2010)[10]将其定义为模块价值链(ValueChainModularity),并强调了平台领导企业(Plat form Leaders)在该类价值链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平台领导企业是指那些通过提供软件、硬件和核心组件等方式,将其技术广泛“植入”其它企业产品中的一类企业,其典型的代表包括:英特尔、微软、苹果、联发科技等企业。虽然从数量来看,该类型的企业还不是很多,但其实际的市场力量甚至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GVC领导企业,因此他们在GVC上所扮演的角色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
2GVC治理和产业升级
2.1“二分法”治理理论的局限
GCC治理理论的出现为学术界研究全球化生产网络内的治理关系和企业行为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视角。但是,随着理论分析的深入和研究视角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以生产者驱动和购买者驱动为分类标准的“二分法”治理框架过于简单和粗糙,许多行业的组织特征很难在该框架内得到恰当的匹配。Clancy(1998)[11]指出,从服务领域的组织特征来看,既没有呈现出明显的生产者驱动特征,也没有呈现出明显的购买者驱动的特征,因此“二分法”治理分类的解释能力看上去苍白无力。Gibbon(2001)[12]指出,许多以初级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商品链是由国际贸易商所主导的,它们很难被归入上面两种治理模式当中的任何一种。张辉(2006)[13]指出,在具有明显生产者驱动特征的IT产业当中,戴尔公司能够凭借其在采购环节上的出色表现成为GVC的领导企业之一,说明了传统的治理模式分类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基于上述问题,GVC的相关学者开始逐渐摒弃原有的二分法分类框架,转而在综合交易成本理论、生产网络理论和企业资源观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更具现实解释能力的GVC治理分类框架。
2.2 GVC治理理论形成的相关理论基础
按照Jessop(1998)[14]的定义,治理(Gov-ernance)包涵两个层次的涵义:(1)关联活动任意形式的组织协调机制,包括:市场交换、组织层级和自组织协调;(2)专指自组织协调,包括:自组织人际网络、跨组织谈判协调、以及去中心化的系统间控制或协调。关于经济活动治理模式问题的研究,较早则可以追溯到科斯(Coase,1937)[15]关于市场和企业边界问题的讨论。科斯认为,某些经济活动在企业内部完成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比通过市场完成更低,这是市场和企业两种治理机制可以同时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之上,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16]进一步提出了资产专用性的概念,指出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会加剧合作过程中的资产专用性问题,从而导致企业间的合作关系难以长久保持,并最终以纵向一体化的方式结束。
对于威廉姆森的上述观点,Granovetter(1985)[17]率先提出了质疑。他强调任何形式的经济活动都是嵌入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即使资产专用性问题会对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和社会联络仍可以使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得以维系。这一观点得到了以Powell(1990)[18]等为代表的一干“网络学派”学者的支持,他们通过对意大利中小企业工业区的研究,认为“网络”是与市场和层级制并行,且在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第三种治理形态,其生产组织方式既不是完全依靠价格机制,也不是依靠企业内的行政命令。参与主体彼此间的信任关系、渴望长期合作的意愿、社会联络和空间上的临近性都可以成为维系“网络”型组织关系的基础。
除去上述交易成本理论和生产网络理论的相关内容,战略管理领域中的企业资源观也是GVC治理理论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Penrose(1959)[19]指出,企业竞争优势来自于其长期开发所形成的独特内在资源。由于特定资源的稀缺性和难于复制性,与之存在业务往来的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寻找合适的替代者,同时也很难通过模仿和内部开发的方式获取相应的稀缺资源和能力
文章来源:《CT理论与应用研究》 网址: http://www.ctllyyyyj.cn/zonghexinwen/2020/1008/334.html